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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他人灌溉用水被打伤也不判全赔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沫河口法庭公开审理了李青山诉陈中里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为原告偷用被告购买的灌溉用水,虽被被告打伤花费近2万元,但法庭也没有支持他的全部赔偿诉求。

    原告李青山在诉状中说,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因农田放水一事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致使原告受伤。现在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9311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此事已经过公安部门处理,并对被告给予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被告陈中里则辩称,之所以与原告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未经被告的同意,私自将被告购买的灌溉用水放到自己田里,而且无正当理由关停被告的抽水设备。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没有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与原告因放水发生纠纷时不能克制自己而致伤原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未经被告许可,私自将水引入自家田里,还无故关掉抽水设备,对纠纷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又因对误工费部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此不予认可。

    最终,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陈中里赔偿原告李青山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48.38元,驳回原告李青山其他诉讼请求。       

    (曹沛专 张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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