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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订单”签约须细化


    某村经县农技站介绍,与一家经营蔬菜加工与出口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农业“订单”:由村委会负责组织生产无公害“青刀豆”300亩,由企业负责全部收购产品;企业垫付种子及前期的必要费用,收购时扣回,并明确了收购标准和价格;技术由牵线的农技部门提供帮助。

    按说,这是一件好事,无论企业、农民、村委会还是农技部门,可以达到多赢的目的。然而事与愿违,最后在收购环节出了问题:“订单”规定“青刀豆”的收购标准是长6~17厘米、直径0.6~0.9厘米;农民采摘时觉得太小太嫩,愿意让其长大一些,多点产量可以多卖点钱,企业则拒收超标果实。最终,“订单”没有履行,双方都有怨气。好事为什么办不好?

    首先需要从机制上找原因。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担保资格,这种“订单”既没有法律效力,也对企业和农民没有约束力。一旦“订单”执行过程中因某种因素发生变化,就可能使“订单”难以履行,同时又可能因为这个“订单”缺乏法定约束力,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要建立双方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当前农村仍然是小户经营为主,缺乏经济合作组织的统一管理和制约,这种状况极易导致合同双方违约成本低、监督成本高;相当一部分农户甚至还有龙头企业是根据市场行情和眼前收益来决定是否履约。鉴于“订单”是带有一定的期权性质的契约,企业应该规定自己为农民提供卖权,包括随行就市以及保底收购,但农民也应该向预收购农产品的企业交纳一定的费用,减轻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订单”应该尽可能做到规范、详尽。

    在推进“订单农业”方面,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握的尺度是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关键是尊重经济规律,坚持依法办事。周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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