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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年后再迎“大修”


    尺度

    王俊平作新华社发

    □□  本报记者李海涛

    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曾对该法进行了首次较大的修改。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作为证据。另外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建议明确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判公正性。为破解“证人出庭难”,草案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郎胜表示,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的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针对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的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

    针对在新形势下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根据刑侦实践需要,草案建议增加了几方面内容:

    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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