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海涛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8.6万件、134.1万件和137.4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离婚时有关房产的争议和判定,尤其是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的归属、按揭房屋的分割以及夫妻单方处分房产的效力等,成为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和判决尺度上不一致的焦点热点问题。对此,新近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性地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父母出资买房归子女所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按份共有
【问题】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新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在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针对这一问题就有所规定,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只要没有明确约定是给子女个人的,就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即使考虑到了,碍于情面一般也不会与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有的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拿出了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定不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同样,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从父母初衷和意愿的角度考虑,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补偿对方
【问题】结婚前由一方付首付贷
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何保障?
【新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该房产的价值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即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即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两部分的混合体,如果单纯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尽公平。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如果一方支付首付,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应该归支付首付并登记其名下的这个人所有。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也就是说,这个补偿款包括对方在共同还贷期间支付的贷款和在这期间的房产增值。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了财产分配方式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婚前房产“自然增值”不算共有,当属个人财产
【问题】婚前买的一套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很大的升值,那么升值的部分算不算夫妻共有?
【新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解释层面都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虽然简短,明确了孳息、生产经营收益、自然增值的界限,首次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8-18/170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