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职工提高工资谈判能力,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保持工资正常增长,是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核心问题。对此,浙江首开先河,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资协商体系,“企业协商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底线”。其中企业协商重点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行业协商重点是制定统一的工时和工价标准,区域协商重点是建立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不仅规模民营企业普遍建立了工资协商共决制度,而且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开展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当前,民企就业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职工来自五湖四海,文化层次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诉求越来越多元。针对此,工会健全了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和企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了工会社会化维权、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劳动争议庭前调解等制度,及时化解劳动矛盾和纠纷。全省2010年劳动纠纷案件比2009年下降了11%。
在普及和谐理念,设计和谐抓手,解决核心问题,建章立制的同时,“省总”还充分考虑到民企职工渴望实现自我价值的特点,致力搭建职工发展通道。近年来组织了100多万名职工技术培训,开展了78项省级和500多项市级技能大赛,推广1300余个以职工名字命名的“先进职业操作法”,帮助20多万名职工通过技能培训和技能比武实现技术晋级。与此同时,在生活上关爱帮扶职工。开展“爱心透视专项援助行动”,建立“心理疏导热线”,组织了多种形式的青年职工的交友联谊活动等。
浙江经验带来的启示
启示一:推进方式上要坚持社会化。首先要把劳动关系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思考和把握,纳入到党委、政府工作主渠道加以筹划,而不是把劳动关系简单化、孤立化,也不应该把维权工作片面化,要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乃至整个社会和谐作为最终目的,在和谐中实现各方权益的充分实现;其次,在实践中要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增强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再次,在组织形态上要坚持劳资矛盾双方为主体、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原则,保证协调机制在资源选择上的全面性和运行上的有效性。
启示二:协调关系时要强调主动性。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当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从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劳动者角色缺位、角色被动、角色无能的地方着手,以代理人、协助人、中介人等角色积极主动介入,及时介入,承担起劳动者个人想为而不敢为、不能为的职责。
启示三:注重依法施为。工会坚持依法协调,要敢于依法,对于违反劳动法律的现象和行为,要大胆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协调和诉讼;要善于依法,科学运用法律规则,建立健全科学的协商机制,健全协商组织网络;要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法律、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协调劳动关系构筑坚实的法制基础。
启示四:注重渐进和平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筑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单边推进。为了保证协调劳动关系取得实效,要坚持用多边思维,重视劳动关系的总体把握,保持劳动关系与社会经济、社会心理、社会法制的同步协调发展,在各方利益的综合平衡中追求劳动者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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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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