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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要保护


    隋海燕

    城镇化进程加快,导致大量农民失掉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成为我国目前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失掉土地之后能够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这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城市化进程能否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最关注的还是土地收益问题。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很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面临多种选择和挑战,一部分人没把握好身分转变,成为无土地、无就业岗位、无生活保障的“三无”农民,在以后的生存和发展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城镇化的初衷出现偏离,农民利益受损最大。二是土地征用及补偿标准问题。三是就业难、发展空间小的问题普遍存在。四是社会保障机制缺失。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与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这是导致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范围过宽,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性难以体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实际上扩大了征地范围,导致征地中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的现象。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失地农民维权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真正主体,我国法律未能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在实践中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缺位。尤其是我国农民缺少对集体土地真正意义上的收益和处置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按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测算方法不尽科学。第一,这种测算方式忽略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增值预期。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用于商业用途的增值部分。第三,这种补偿方式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失地农民安置办法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之计。就当前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主要是选择以货币安置为主要形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补偿安置虽说因为操作简单,失地农民宜于接受,但是,它勿略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因此,失地农民的长期就业和生活保障无法保证。

    建立有效保障机制,促进失地农民权益的发展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们必须大胆创新,逐步建立农地征用规范化、经济补偿有依据、基本生活有保障、农民就业有岗位“一化三有”的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农地征用规范化。一是明确界定农地征用的目的性和征地权限,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二是要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地对失地农民给以补偿和安置。三是要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确保村民在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建立失地补偿市场机制,确保失地农民经济补偿有依据。征地补偿既要考虑被征土地的产值、青苗和附着物等因素,更要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土地潜在价值等综合因素。尤其是作为工业用地及其它商业用途的征地,在核算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定要将被征土地在以后利用中的增值因素考虑其中。

    健全和完善保障机制,力求做到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第一,从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个人征地安置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当中,按不同比例抽取一定资金,为失地农民设立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保证基金。第二,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对有长期回报的征地项目,实行股分制经营。第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低保”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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