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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寻求维护路径


    □□本报记者燕玉海

    记者:《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调查》成书于一项同题调查,开展调查的初衷是什么?

    吴治平:这个调查课题是中国妇女报副总编、农家女杂志主编、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谢丽华率先提出来的。在庞大的进城务工大军中,流动妇女至少要占三分之一以上,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性尤其体现在她们的土地权益问题上。

    她们进城务工,持的是农村户口,既不能享有原居住地的村民权利,也无从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绝大多数的流动妇女没有户口,买不起房子,找不到归宿,不知道精神家园在哪里?这个群体需要更多地被社会关注,因此,我们选择了这样的一个调查项目。该项调查历时两年之久,通过对在北京市务工的来自全国24个省份的1044个流动农村妇女问卷调查和对另外43名流动妇女进行深度访谈,形成调查报告,最后出版了《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调查》一书。

    记者:目前我国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是怎样的?

    吴治平: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未婚流动妇女20%没有土地,已婚流动妇女43.1%没有土地,离婚妇女失地最为严重,只有10%在原夫家村保留了土地,65.0%的户口未迁回娘家,只有20%的离婚妇女在娘家村重新分配了土地。有的离婚流动妇女成为没有房子、没有户口、没有土地的“三无”妇女。

    记者:失地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吴治平:失地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从夫居”婚居模式对妇女土地权益的文化掠夺。绝大多数农村仍沿袭着千百年来重男轻女的老规矩:嫁出去的闺女是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就不应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倒插门女婿就是来和我们抢饭吃;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一种习俗或者是潜规则:双女户或多女户只能招一个女婿上门,在土地变动时也只给一个上门女婿调地。在失地妇女中有81.4%的妇女是因结婚或婚变而失地。二是村规民约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很多村规民约带有明显性别歧视和违法的条款,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是个盲区。有的村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当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挡箭牌,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大龄女、出嫁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三是法律政策不完善对妇女土地权益的隐性侵害。在土地分配环节,农村是以户为单位分配土地的,而户主都是男性,还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看似性别中立条款,这种分配制度本身就隐含着对妇女的歧视,许多失地妇女因缺乏土地权属,也影响到获取贷款、技术推广服务等等。

    记者:如何理解“如果流动妇女的地权得到了充分保护,所有人的地权就得到了充分保护”这句话的含义?

    吴治平:这句话是“三农”学者李昌平为我们这本书所作的专家评语中的一个主要观点。在我看来,这样说是有其道理的。

    伴随中国新一轮“土地改革”序幕的拉开,流动妇女是所有农民群体中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一方面流动妇女容易因婚姻变迁而失去土地或土地收益,甚至成为政策负面效应的承受者;另一方面,因为部分失地妇女,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选择外出务工来弥补受损的土地收益。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流动和职业流动双重影响下,使流动妇女的地权相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更不易得到有效的保障。换句话说,解决她们的地权问题将面临着更加突出的困境和更加严峻的挑战。而诚如我们在书中所指出,如果体现在她们身上的诸多地权难题都能得以攻克,那么其他更多的相关问题也将会迎刃而解。

    记者:此项调查关注的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流动的农村妇女与不能移动的土地间的冲突,冲突的化解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公共政策创新,请您具体谈谈冲突化解的出路在哪里。

    吴治平:我认为化解城市化背景下流动的农村妇女与不能移动的土地间的冲突应当从以下7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稳定前提下,逐步推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二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包括流动妇女在内的农民土地权益;三是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指导村民修改现行的一些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四是将解决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与解决她们的城市户籍问题统筹考虑,逐年解决她们的城市户口,鼓励她们以土地换社保;五是高度重视流动妇女的土地维权工作,大力拓展针对流动人口土地权益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六是加快实现土地权益的男女平等,积极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最后,还应从文化上改变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关系,在城乡广泛深入地开展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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