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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小青

    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在快速发展中呈现出典型的不完全城镇化特征。比如,城镇人口统计中包含大量的农民工群体,但城市户籍背后所附着的很多福利,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并没有完全享受到。还有,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等等。因此,“十二五”时期推进城镇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城镇化观念,不断提升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半城镇化”、“被城镇化”等现象的出现。

    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因为就业是城镇化的基础,要让农民家庭进入到城市来定居,最基本的条件是要能够就业、有基本的收入,这就需要二三产业的发展作为支撑。千万要避免盲目的城镇化,不能以为在某处圈一块地,盖一些房子,把人弄进来就是城镇化了。城镇化实际上是非农产业发展的一个结果,必须要让转入城镇的农村居民真正转为非农产业劳动者。这样他们才能在那里长期、稳定地生活。

    要做好规划。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做好规划,必须要考虑到资源、环境、公共设施的承载力,不能盲目地扩大城镇化的建设规模,不能以为大就是好,不能以为高楼、宽马路就是城镇化,在城镇化建设中要考虑到地区历史文化、文明的传承。

    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镇化,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二元体制,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因为只有将各种城乡福利制度统一起来,城镇化建设、城乡间的转换才变得非常自然。这就会为城镇化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好的制度条件。

    城镇化过程中,妥善处理好进城的农民工和农民的待遇问题。首先,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努力实现他们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并将其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要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或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能急于隔断农民和农村的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不能随便动,因为这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将来怎么转过去,需要一个过程。在现阶段,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将放弃这些权利作为农民进城的一个条件。

    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的相关规定,不能以城镇扩张为由去侵占农民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允许试点探索,但是不能侵权。可以探索农村非农用地进入市场,但应朝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不能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和要求。

    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克服冒进、盲目的城镇化建设的同时,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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