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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农民收入主体稳定增加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红宇

    分析农民收入最近几年的构成,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收入要占到农民收入的90%左右,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收入从这几年来看,尽管比例、增长速度有所变化,但是从各个地区的表现来看,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然是构成农民收入的主体,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了3%和7%,但是成长性很强,所以应该保证农民收入主体,使它稳定增加,同时促使它的增长点快速增加,从这两个角度看有四点意见。

    第一是怎么保持家庭经营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就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从这几年实际情况来看,粮食价格决定了家庭经营性收入高低。我最近在安徽蹲点调研,发现这几年粮食价格农民还是非常满意的。

    第二,怎么稳定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这两年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现在很多农民除了继续向外转移劳动力以外,留在本土从事就业的,包括返乡创业的数量越来越大。但农民也感觉到,打工这块儿粗工和技工差异非常大,如果从事一般粗工也就是1000~2000块钱,一旦有一门技术,收入普遍是3000~4000元,从这个角度来讲,要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除了继续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总量以外,还要通过培训提高农民技能。

    第三,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来源。去年转移性收入增速大概是14%,财产性收入增速是20%,都高于家庭经营收入增速,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下一步调整政府行为,包括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包括实现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对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意义非常大。我这几年一直搞农民收入调查,发现珠三角、长三角的农民收入构成跟一般农村的农民收入完全不一样,特别是珠三角农民收入,三分之一来自务工、务农收入,三分之一来自农民出租房屋、出租土地收入,还有三分之一是来自集体的股份收入,从这个角度讲,如果能够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交换,意义非常大。

    第四,最近,各个地方都在规划“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抢先一步的东部地区现在纷纷压低GDP的增长速度,甚至取消GDP作为考核的目标之一,而纷纷调整了民生在政绩考核中的比例,包括通过民生来考核干部的政绩,我以为这个选择是非常重大的。政府这个行为是非常值得倡导的,也就是把农民收入问题作为下一步发展核心来考虑。我的结论是,怎么样把这种好的势头保持下去?有关部门勾勒我们目前发展甚至更长期发展的时候,能不能把农民收入问题好好斟酌一下。比如,如果我们能够使现在的农民收入,包括与城市居民收入1∶3.23这个比例在“十二五”能够缩小到1∶3,对今后减轻农民增收压力是非常有好处的。从这个角度看,如何让农民富裕起来,应该通过市场行为,但是更应该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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