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曹国英
一是党支部和村委会职权关系不规范。村委会拥有村务管理职权,同时又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领导的职权范围,以什么方式进行领导界定不清,导致一些地方村党支部包办管理村务,甚至党支部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也有的村委会当选后,由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能和党支部形成一致意见,党支部的领导不能发挥作用,形成了两套班子在村务工作中互不合作、各自为政的局面。“两委”关系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适应村民自治和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现状。党支部要调研运筹村级重大决策,监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通过宣传引导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村民的自觉活动。但是,党支部不是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必须依法尊重村民民主决策权利;不是村民自治的管理机构,应该尊重村委会依法行使村务管理权。村“两委”联席会议不是一个组织,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沟通情况、协商工作的一种会议形式,不能搞成决策机构。
二是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不落实。一些村没有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干部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有的即使产生了作为经常性民主决策机构的村民代表会议,也出现了代表由村干部指定、不开会议事、代表会议成为村干部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务通报会等形式主义的问题。要依法保证重大村务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保证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实现土地承包方案、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村改居”等特别重大的事项由村民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决。要实现例会制度,保证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及时召开,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重大事项能够上会。
三是村务民主监督不得力。表现在一些村没有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没有村务监督组织或者即使有也无法发挥作用。村务民主监督要从组织制度上保障有力度。应该建立与村委会平行的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直接对其负责,对村委会民主选举、村务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督。
四是乡镇政府违规干预村委会的职权。一些地方实行村级财务乡级管理,并没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得到同意,而是由地方政府强制统一管理。村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不用通过村民民主评议,拿谁的工钱给谁办事。村干部的考评指标由乡镇统一制定,甚至有的地方村委会的公章要拿到乡镇统一管理,甚至有的还把变相停止村委会成员职务的做法当成创新,这些都强化了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使村民自治的组织功能严重退化。农村的事情,归根结底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应该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与这些事项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村民自我管理并实行监督。要加强对于村民自治能力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形成村民自治的组织力量,而不是代替他们进行村务财务的管理。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那些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通过民主法治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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