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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


2020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批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修改单。《公告》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依据法律规定,此次批准的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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