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种业的发展,种子的网上交易日益增加。为加强网络销售种子新业态的监管,《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江门市农科所加强水稻区域试验工作,严把新品种市场准入关。
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主体责任
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是育种的物质基础。《种子法》明确规定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应对社会开放,但需依法规范。
为保护种质资源,《条例》规定,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目录并定期公布;未经设立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种质资源库、区、地;未经批准,禁止采集(伐)重点保护种质资源;从种质资源库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种质资源库签订种质资源使用协议。
《条例》还明确了违法采集种质资源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质量有问题该如何维权是用种者最关心的问题,顾幸伟介绍,《条例》在《种子法》维护用种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网络销售管理、明确引种风险提示与退出、禁止拆包销售种子、明确其他损失范围等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更好地保护用种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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