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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种子条例》3月1日起施行,四大创新点你需知道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到底创设了怎么样的有特色、有亮点的制度?一些困扰业界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网购的种子,质量有问题怎么维权……针对这些热点话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顾幸伟一一解答。

      四大创新政策 推进种业发展

      为推动广东种业的发展,《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统筹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条例》结合广东种业发展实际,从支持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鼓励常规作物育种创新、种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把种业创新激励政策措施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了下来。

      创设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实践中公益性育种往往社会效益好但经济回报差,严重挫伤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条例》着力解决此类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创设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鼓励作物常规育种原始创新,并通过完善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公益利用制度,为种业创新提供物质支撑。

      品种评定制度,是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育种者的请求对其品种的品质、抗性、产量等重要性状所作的一种综合评价,有利于新品种宣传推广和保障农民的用种安全。《条例》重申了《种子法》有关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和认定”规定以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外,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对特殊种子的销售,《条例》明确了特殊种子的销售者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销售无性繁殖的非主要农作物器官、组织以及不宜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人员以及其他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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