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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企农双赢共同体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企农双赢共同体 钟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政府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正在于此。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表明,龙头企业通过与小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企农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类型

  自小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后,以订单农业或合同农业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农户”模式是最早出现的企农利益联结形式。随着市场化深入发展,这种模式开始出现契约不稳定性和违约率高等问题。此外,由于剩余的分配机制常常与双方契约资本配置结构相关,缺乏资本的小农户在利益分配中常常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企业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关注企农利益联结机制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内蒙古调研时曾指出,“要探索一些好办法,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农牧民更多分享产业利润效益,真正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按照这一指示,政府特别是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资源要素流动机制、形成经济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方面做了大量的政策引导和试验示范工作。综合来看,现阶段农企利益联结模式主要有以下新类型:

  一是新型订单模式。主要表现为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农资供应-生产-购销”合同,农户按照企业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案进行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农产品价格收购,并常伴有二次返利等奖励措施让农民获得产业增值收益,提高农民生产高质量产品的积极性。

  二是股份合作模式。主要表现为农户(或集体)以土地经营权、农机具等入股龙头企业,或先入股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再入股或投资兴建龙头企业,农户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从目前情况看,这种模式较好地“扬”了农户土地禀赋优势的“长”,“避”了农民资本禀赋弱势的“短”,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收益空间。

  三是服务带动模式。主要表现为龙头企业通过向特定区域的农户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实现农户增产提质、节本增效和企业的轻资产、高回报运行。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生产作业服务、技术服务、农资服务等。尤其是不同程度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广大分散的小农户突破农产品价格下行、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双重不利因素的制约,享受土地流转之外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优势创造了可能。

  四是多层次融合模式。主要表现为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兼具各家之所长,对经营主体的内部管控能力、产业链建设水平等要求较高,在大型龙头企业中采用的较多。这种模式常常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典型,有助于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发展潜力,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方向。

  

  当前企农利益联结机制面临的突出问题

  尽管政府对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实践中紧密型利益联结形式越来越多,但总体进展情况仍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利益调节机制残缺,联结方式比较松散。依据市场机制,工商企业一次性买断式支付农民要素或产品价格的利益分配方式往往是最优的。在没有相应的激励作用下,企业较难有动力让利于农民。即使工商企业愿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股份合作关系,也需要建立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而当前农民与企业共担风险的意愿不强,这导致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

  二是利益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契约关系稳定性不强。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的契约稳定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利益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当前,地方政府在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时,往往忽视了利益保障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对违约方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惩罚措施或惩罚力度尚不能起到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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