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7年2月,大池几乎存满,为不影响生产,谭祖明安排副总经理钱军明、环保部长周书平、副部长杨帆等人私自加装管道,将东西大池通过雨水公众井与如皋、靖江交界的界河相连。在谭祖明授意下,钱军明多次安排周书平、杨帆及员工许彩超、张良兴等人,将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如靖界河。因为废液直接排到江河会导致水体发红,谭祖明指示周书平等人在雨天偷排,利用雨水对废液进行稀释,便于掩人耳目。
3.由于作案手法隐蔽,靖江市环保局检测到河道受污染后,对沿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才发现该公司暗管偷排的犯罪事实,并于9月5日向靖江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经认定,该公司共计排放废液2650余吨,属于危险废物。
4.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发现天泽化工涉嫌单位犯罪而未被立案侦查,谭祖明作为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逮捕,遂督促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26日分别对天泽化工立案侦查、对谭祖明提请批准逮捕,并于5月7日作出批捕决定。
5.7月5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6.10月27日,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天泽化工及谭祖明等人提起公诉。
7.2019年1月16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检察机关认为,谭祖明是本案犯罪的提议者、组织者、领导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从严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天泽化工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抽挖河水、河床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宽严相济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对企业生产负责人钱军明和技术骨干周书平、杨帆等人从宽处理,但应禁止其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司处理废液流程。对于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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