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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告:依据法院判决,“哈育189”更名为“利合228”!


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告,将玉米品种“哈育189”更名为“利合228”。这意味着利马格兰欧洲起诉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工作,有了阶段性结果,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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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执行的5点启示

      2017年9月13日,“利合228”品种权人利马格兰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该案件二审胜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阳光种业、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单位提出申请,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详情请戳:重磅!利马格兰起诉阳光种业涉嫌剽窃“利合228”案二审胜诉,你关心的三个问题这样认定)

      对于业界来讲,大家感兴趣的可能并不是本案三百余万的赔偿是否已经得到履行,而是“变更名称和育种单位”这一前所未闻的判决对种业健康发展的意义。

      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顺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对种业的影响,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确认利用他人繁殖材料申请品种审定是一种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2

      品种审定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有机结合,其中,申请审定的行为,包括对品种的命名,是一种民事行为,除非违反法律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命名和修改不享有行政权利,既使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命名,行政机关也只能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不予确认该名称。

      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适当名称且满足品种审定条件的品种具备推广资格的一种行政确认,其行政确认载体为审定公告。在种子法创设审定绿色通道的情况下,品种审定的民事行为和行政确认行为,其界限更为清晰。如果以后品种审定放开,品种的试验、示范就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与行政行为无关了。

      因此,本案厘清了业界对品种审定完全属于行政行为的模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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