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处修改是关于“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原来写的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现在改成了“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十五处修改是有所增加,增加的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关键点: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范,土地被征被占的补偿要提前约定并写入合同
十九、将第二章第五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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