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解析: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明确承包期,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章第四节之前的标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此次修改增加了“互换”“转让”,也是与时俱进对当前放活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予以的肯定。
关键点: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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