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解析: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介绍,第六项修改主要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提醒各位农民朋友注意,第七项修改明确了你作为土地承包方所拥有的权利,请牢记!!!此处比之前增加的是“(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键点:耕地承包期为30年,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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