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删除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成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且增加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明确表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他人经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表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修改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关键点:土地经营权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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