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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忽悠团”的好日子将终结!_农资市场



  2.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要定期会商案件移交和刑事处罚情况。
  (三)加快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运用机制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乡两级农资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完善、整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与本地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及时传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管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的重点内容,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公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的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鼓励和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征信工作。
  2.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信用体系有效运行。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依法披露相对人违法失信和守法诚信等信息。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评先评优等奖励激励措施,对其在信贷申请、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对失信主体采取重点检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信用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强化信用监督,推进社会共治。鼓励广大群众通过“12316”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监督举报失信违规行为。
  (四)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共治
  1.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继续加大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支持力度,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县开展示范工作,要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方面开展。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实施农资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努力实现本区域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溯、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农资技术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农民群众、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引导其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要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依法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技术咨询、专家会诊、现场服务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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