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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开披露2005年典型农资投诉案件


[案件点评]化学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农民通过使用化肥、农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收入,实实在在的体验到科学技术带来的幸福与收获。然而,不负责任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不规范,特别是不明示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禁用警示,同样会给农民带来灾难性的打击,这对于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无异于遭受了一次人为“天灾”。本案告诫生产经销企业要从本案吸取深刻教训。

七、拖拉机使用性能纠纷案(农机)

2004年5至6月份,额敏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机用户的投诉,反映该拖拉机在工作期间存在发动机高温、液压提升系统不灵及机器电路故障等现象,51户农机户联名向额敏县消协进行了投诉,投诉额达284.2万元。

额敏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在额敏县委、政府的关注下,经县消协和农机部门共同调解,农机户与生产厂家于2004年7月达成协议:1、延长该拖拉机的“三包”期;2、生产厂家对该品牌804拖拉机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拖拉机在秋季耕种中,仍然达不到耕种要求。9月初,29名该拖拉机用户再次向额敏县消协投诉,要求退车。经有关专家认定,认为拖拉机工作效率差是由于当地土壤比阻较大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拖拉机在塔城地区销售,就应达到当地耕作的要求,在销售时,生产厂和销售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给农机户提供拖拉机耕地的适应性技术说明,及在什么条件下的土地拖拉机使用效率正常。此型拖拉机在当地没有进行过适用性实验,就进行批量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推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么多的拖拉机出现同一问题,说明此型拖拉机存在着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消协和农机局的努力,厂家同意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签订了退车及补偿协议:一、厂家为16户达不到退车条件的拖拉机,每台赔偿8.7万元的赔偿金;二、退货的13辆拖拉机每辆车按出厂价扣除5000元的折旧费,销售商将13辆拖拉机利润15.6万元全部退还给农机户,13辆拖拉机共计退车款120.9万元。

[案件点评] 农业机械是富裕起来的当代农民为农业扩大再生产进行的投入,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农业机械化设备的普及更进一步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增加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正因为农民对农业机械的大量需求,农机市场呈现出形势一片大好的发展势头。然而,许多生产企业不注重农村的特殊环境与条件,盲目上马、粗制滥造、缺乏对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化设备的调研指导,给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案对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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