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中消协公开披露2005年典型农资投诉案件


一、消协支持起诉果农获赔案(果苗)<?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案情简介] 2003年春季,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胡家务村胡德生、张国红等9户果农从魏拥军雇佣许德为其管理的桃园购买“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当年栽种在各自果园里。到2005年春天桃树开花时,他们发现所种桃树并非“大久保”品种。经辨认其当初所购买的桃苗为假冒品种,许德本人亦证实此非“大久保”品种。九果农要求赔偿,但出售方拒绝赔偿。九果农遂于2005年2月16日投诉到平谷区消协。平谷区消协经多次调查,聘相关农艺专家鉴定,与魏拥军数次交涉,魏不接受调解。故平谷区消协依法支持九户果农起诉,并提供第一手材料,帮助聘请律师,进行损失评估等。2005年6月3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一审判决九户果农胜诉,获赔经济损失共51.3575万元。后出售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点评] 中央退耕还林的政策正在农村广泛地的实行,栽种果树等经济作物是退耕还林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保护果农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一般果农对果树的品种并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严于律己,依法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从源头上保障果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出售未经审定种子退赔案(种子)

[案情简介]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满伯生等8户农民消费者于2004年10月先后从经营者郭维旺处购入“京46号”小麦种子播种。到2005年收割时,发现麦穗上部多为空穗,认为是种子有问题,于是找到郭维旺要求赔偿损失。郭维旺以空穗是因气候原因造成而拒绝赔偿。于是八农户投诉到区消协。平谷区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到该种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定,依据《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的种子不得销售,郭维旺出售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并且给农户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经过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郭维旺最后同意赔偿8户农户的经济损失共8640元。

[案件点评] 进行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但是在现实的种子市场中,却往往有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将未经过审定的种子品种违法销售给农民,从而给农民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柑橘树枯死案(化肥)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金王农药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负责人汪道新从宜昌市港窑路某农资批发部购进12000公斤标注为“四川川丰复合肥厂柑橘专用肥”的化肥,分别销售给石板村35户柑农。2005年2月,使用了该品种化肥的柑橘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树枯死现象。心急如焚的村民们一方面向设在村委会的宜昌消协东山分会石板村维权站负责人龙学建(石板村委会主任)投诉,一方面找汪某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石板村维权站龙学建立即着手调查,化肥经销商汪某深感事态严重,火速与该批化肥供应商宜昌吉合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取得联系。2005年6月9日,在宜昌市东山消协分会石板村维权站的主持调解下,窑湾乡石板村35户因使用问题化肥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村民从化肥经销商手中获得了总额为268961元的赔偿。

[案件点评] 化肥是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业、林业生产中被广泛地使用,其对农、林作物的生长起到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正是因为其重要,所以一旦化肥出现问题,也极容易对农作物造成危害,本案即是一例。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化肥应用广泛、关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保证化肥的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拖拉机 种子 化肥 品种
 1 2 3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