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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价格有“说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保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今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06年度农资价格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要适当提高尿素指导价格浮动幅度。对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省管定价目录的尿素出厂指导价格,在每吨1500元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提高到15%(最高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


  在规范化肥生产企业经营行为方面规定,省内各化肥生产企业无论是向省内或者向省外销售化肥,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化肥销售旺季出厂价格变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日。


  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环节控制政策。化肥、农药、农膜等批发企业差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3%,零售企业差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1%,批发、零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运杂费和利息在进价基础上另加。


  为防止经营环节层层加价,我省生产的化肥,在省内经销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二次批发(以县为单位)。从省外化肥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入的,在省内经销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二次批发,从省外经销单位购入的化肥,在省内销售只能进行一次批发。进口化肥应以口岸至省内铁路第一到站企业实际批发指导价为基础计算,在省内销售只能进行一次批发。


  实行化肥销售价格登记备案制,及时启动最高限价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化肥价格波动变化,以及化肥储备、供应等情况,对本地区销售的化肥采取价格登记备案制。


  在春耕生产时期或追肥季节如果化肥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经请示当地(市或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制定本辖区化肥最高限价措施加以调控。


  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的管理。及时将国家规定的农资指导价格和批发、零售差价率,以及管理办法向农民予以公示,增强农资价格的透明度。价格检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省级储备化肥价格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和规定差价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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