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1)单一肥料:
a.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b.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a.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b.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3)二元肥料:
a.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b.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4)中量元素肥料:
a.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b.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5)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4.其他添加物含量:
若加入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生产许可标志:
a.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QS”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b.进口化肥商品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
6.肥料登记产品:
a.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及新产品等。
b.省级肥料登记的产品,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产品。
7.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8.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9.肥料标准:
在包装上必须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
10.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标准体系相关内容得到全国知名农资打假维权专家、四川理工学院客座教授甘小明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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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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