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品类之一的肥料,是农业种植投入品的重头戏,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证。肥料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作物的生长与收成,农民一旦用上假劣肥料,轻则影响农作物生长,重则减产失收,甚至绝产绝收。杜绝假劣肥料坑农,必须防患于未然。除了政府监管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之外,更需要经销商和农户了解各种肥料产品的规格、标识、标准,能够辨别肥料真伪。
肥料的包装标识是农民选购肥料的重要依据。目前肥料包装袋标识标注较混乱,标注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该标的不标、不该标的乱标,还有少数企业故意使用虚假标识,任意夸大肥料的功能,提供错误的肥料质量信息。
肥料产品必须有标识、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标识、标签标准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肥料标识内容主要包括10项: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养分含量,其他添加物含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生产许可标志,肥料登记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肥料标准,警示说明等。
肥料产品的主要指标是氮磷钾养分含量,分别以总氮(N)、有效磷(P2O5)、钾(K2O)的质量分数表示。不同肥料产品必须遵循相关肥料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肥料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主要涉及化工行业标准HG和农业行业标准NY)、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四级,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2017年磷复肥产销会召开之际,《农资导报》特出版磷复肥产业特刊,将当前市场销售的主要肥料产品标准集纳于6~8版,方便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使用。
特刊介绍了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料等的相关标准,包括:GB/T2440-2001《尿素》、GB/T2946-2008《 氯 化 铵 》、GB/T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GB/T20413-2006《过 磷 酸 钙》、GB/T21634-2008《重过磷酸钙》、GB/T20412-2006《钙镁磷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20406-2006《农业用硫酸钾》、GB6549-2011《氯化钾》、GB/T20784-2013《农业用硝酸钾》、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T1112-2006《配方肥料》、GB/T2348-2009《缓释肥料》、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NY/T798-2015《复合微生物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NY525-2012《有 机 肥 料》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
氮肥产品包括:尿素、氯化铵、碳铵等,每种产品的标准不同。
肥料标识内容
1.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1)单一肥料:
a.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b.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a.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b.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3)二元肥料:
a.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b.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4)中量元素肥料:
a.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b.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5)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4.其他添加物含量:
若加入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生产许可标志:
a.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QS”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b.进口化肥商品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
6.肥料登记产品:
a.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及新产品等。
b.省级肥料登记的产品,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产品。
7.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8.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9.肥料标准:
在包装上必须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
10.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标准体系相关内容得到全国知名农资打假维权专家、四川理工学院客座教授甘小明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