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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合作社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这几年各地合作社发展十分迅猛,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您能不能谈一下对“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句话的看法?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在深入总结近些年来各地发展农民合作社实践的基础上,对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基本目标。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主基调,强调的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态度要积极,尽快扩大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逐步规范”,这是在扩大农民合作社“量”的同时,对农民合作社运行“质”的要求,强化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强化扶持”,这是对政府和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就是要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素质”,就是要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激发农民合作社的内在活力、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就是要求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发展速度要加快。“加大力度”就是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农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支持。“加快步伐”就是要求思想上要解放、认识上要提高、发展上要提速,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实现快速发展。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是要加强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力搞经营、抱团闯市场、联手抗风险,在谈判中增强话语权、在竞争中把握主动权、在分配中扩大收益权,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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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对国家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

    记者:据我所知,“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为什么会单独提出这个问题?

    经管司负责人:中央1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过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让财政支农项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农业和农村,更好地达到财政支农项目的目标。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投资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影响到项目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基于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是中央第一次对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明确由合作社管理和维护。对国家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社,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社,这部分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一是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三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建立管护奖励机制,将合作社资产管护情况与表彰奖励、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励。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合作社健全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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