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疆日前出台《新疆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对长期存在的“圈而不探”、“探而不采”、超量配置资源现象进行严格管控。所有在疆内开采煤炭的企业,都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
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标准:动力煤每吨15元、焦煤及配焦用煤每吨20元。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每吨5元。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征收标准将根据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规定》,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项目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对“圈而不探”的,相关部门将全面核查区域内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提出意见后统一调整。凡未按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承诺实施勘查、开发和项目建设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调减其勘查区块、矿区范围。
对“探而不采”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已经开工建设,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
到2010年底,新疆累计探明煤炭资源量4428亿吨,探明资源量排全国各省市区之首。(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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