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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缓征港口建设费


本报讯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办法》规定,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是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港口建设费80%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原《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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