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由种源进口单位适时向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单位提出种源进口免税申请,进口免税审批单位由种源进口审批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定。
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 50号)确定。
免税进口种子(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
其次,与农业、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种源: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最后,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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