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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化肥市场监管更科学有效


□老臣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是国发[2009]3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较之国发[1998]39号文,新文件将化肥流通领域由部分开放转为完全开放,并设立了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门槛”,对化肥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这无疑为中国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31号文件还应强调对目前化肥市场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目前化肥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而重复管理、多头管理是造成化肥市场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对此,不但农资生产企业、经销商及广大农民早已深恶痛绝,一些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已被搞得“身心疲惫”。31号文件中也写进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并明确了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系统的责任与分工。多个部门的监管,本应为化肥流通领域编织了一张大网,假冒伪劣化肥本应少有藏身之地。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往往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看似严密,却不可能做到责、权、利明确。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虽然有化肥标准、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部专业性法律、法规保护,还需要企业去“贯彻执行”;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眼花缭乱的收费项目和多个管理部门重复检查,造成了企业负担重、无所适从的状况;正是这种 “多头管理”模式,成为容易滋生“以权谋私”的土壤,有收费、罚款的项目,各部门争着去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却推来推去,互相推卸责任。这也就是这么多“婆婆”怎么就不能净化化肥市场的答案。

笔者建议,加强化肥流通领域监管,能否参照现已完成的深圳市机构改革经验。深圳市机构改革的特点之一是推行大部制。为解决政府内部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不应该或不需要由政府承担的事项,坚决取消或转移出去,一件事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等。在该方案中,最受各界关注的则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如对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局一个部门就管了原来工商、质监、卫生三个部门的事;涉及到多个部门监管的,以前更多的是部门之间没完没了互相协调,现在一个部门管了,重叠交叉少了以后,变部门外部协调为内部协调。毫无疑问,这对于减少行政成本、简化民众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资源节约型政府和高效廉洁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深圳改革最被外界称道的地方也在于:进一步增强了服务功能,削弱了利益功能;减少了腐败产生的可能;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成本。

化肥市场的监管工作如能参照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并取得成效,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将会彻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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