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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存在问题


□本报记者 郑红艳

肥料立法应该搞清立法程序,从目前看来,肥料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立法本身存在不合法性。如果这一点搞不清晰,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难免有所偏颇。

这是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吉龙华对于肥料立法的观点。由于成功代理了云南农资案,吉律师在农资业成了很受关注的法律工作者。吉律师用刚刚结束的宣威农资案作为例证,充分表达了他对于肥料立法管理的看法。

“虽然我们理由充足,但是这毕竟是一个企业状告政府的官司,一开始我们对于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并没有报太大的希望。所以胜诉后,在场的所有农资企业的人都觉得特别高兴!”尽管时隔月余,吉龙华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

作为此案的代理律师,他早在几年前都曾代理过关于农资方面的案件,当时是山西耿马县的一家农资公司状告当地的工商部门不当罚款。所以他认为当前农资行业的法制管理还是非常混乱和不完善的。

“比如此案,现行依据的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修订),与1993年7月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修订)没有延续贯通性,执行起来缺乏依据,因为该法规定肥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而不是依照农业部的规章实施登记或许可;而且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通过)也有相悖,因为《立法法》第71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和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是一个常识,因此,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对肥料进行登记或实施许可的前提下,该《办法》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该《办法》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于200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也有冲突的地方,不仅给众多企业带来麻烦,而且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什么心里知道这场官司可能要输,还要去打呢?”记者问吉龙华。

“主要是想通过这种行为去对上层机构有所触动吧,从而促进和推动这个行业的法制化管理。作为律师,我深有体会,当事人只有在最走投无路的时候,才会想着要求助法律来解决问题,从而寻求一种公平。特别在此次案件中,被告是政府机构,是权利机关,需要的是更大的勇气,因为这样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更加变本加厉的管理与罚款。”

吉龙华说:“目前执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非常混乱,比如法律并未赋予基层农业部门对企业产品查封的权力,但是在该案中,原告却查封了被告的库存产品,这种行为也是严重违法的、越权的。但是基层的许多农资经营者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受损失的也特别多。另外该案的被告执法人员柴正所既是当地农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又是宣威市农业局所办化肥企业的负责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仅违反了行政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而且也很难有公正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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