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还规定了车间排放口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样可将污染物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而不仅仅依靠末端治理。污染物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制定,更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对于生产多品种农药的企业,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顺利实施。
标准中还规定了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污水总排口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是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时
所必须遵守的标准。
本标准在水污染物标准值确定方面体现了农药行业的特殊情况。如对农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含农药活性成分及其他有对人类、环境有害的化合物(特征污染物),标准编制更多地考虑了毒理毒性和环境因素,标准值的确定基本参照了发达国家相关规定。而在常规污染物标准限制值上,考虑了农药废水的特殊性,COD值基本宽于目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
同以往的标准不同,本标准除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了规定外,对无法用具体的限值来要求的情况,如生产中对影响污水排放限值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的产生。虽然这些规定不是以标准值的形式出现,但同样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值具有同等约束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作了规定。对于目前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污染物项目,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目前没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项目,编制组根据实验建立了分析方法,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入标准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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