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科技司标准处调研员周凤保介绍,为了保证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针对性、可行性及先进性,在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遵循了七项原则。
一是以最佳可行技术为依据,兼顾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核心之一,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和控制环境污染源排污的行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的重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该标准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制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现有企业排放限值依托的是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新建企业则根据的是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二是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对于水污染物排放除设置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外,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控制要求。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标准中给出公式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以此判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三是分类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工艺(产品)分类和执行标准的时限要求。四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尤其是提出定性规定与要求同样具有约束力。五是阶段性原则。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进步,污染物项目指标也日趋严格。六是加强对特征污染因子的控制。以控制那些毒性高、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七是环境敏感地区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王爱娥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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