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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 农村养老,难在哪里?


  具体到目前的农村养老而言,笔者认为需要立足于农村社会经济条件,根据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难以为继的客观困惑,坚持科学利用、充分利用养老资源的原则,大力发展空间上集中、运作上多方协同参与的集中合作型养老。其原因和理由是: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有利于整合农村现有的养老资源,集中、高效地使用各项投入,使农村老人享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美好成果,从而有助于青年农民工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参与度、促进城乡间的良性互动发展等。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老人数量既多,其收入且低,甚至有的还无收入来源,人均养老资源占有量自然不高。最近几年,我国农村老人开始享受到诸如保、合等在内的各项国家与社会福利。然而,实事求是地说,这个保障的基本线尚有待国家实力进一步充实之后的继续提高。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老人目前又不可能实现到城市去养老,分享城市现有的各种养老资源。那么,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倘若能把国家与社会投向农村的各种养老资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可支付的养老能力等集中起来,在农村当地发展集中合作型养老,无疑能够避免目前农村养老中所存在的资源分散使用而带来的效率低下乃至不经济的现象,也有助于应对农村养老这个紧迫挑战。

  我国广大农村家庭分布广泛,农村老人不易便利地获得各类公共物品的供给。在当前不少农村家庭已经呈现空巢化倾向的情况下,如果把有养老需求的农村老人聚集起来,集中合作地向他们提供衣、食、住、行、医、娱等赡养服务,既有利于建设集中合作型农村社区,又有利于高效使用农村弥足珍贵的养老资源。而农村老人享受到基本的养老服务后,也将有利于减免其进城务工子女的赡养负担,有助于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全身心地参与城市化进程、融入城市社会,实现城乡良性互动,进一步推进国家城市化战略的顺利实施。总之,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有着多重意义。

  三、关于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的粗略技术路线设想

  集中养老,在城市早已是一种客观事实和存在,具体表现即是各种各样的养老机构。在我国的乡镇层级,虽然也办有一些面向农民的养老院,但在数量上严重不对等,远远满足不了现实中农村老人的需求。在部分城市老人试图追求居家社区养老目标的时候,我国广大农区老人还几乎难以看到集中养老的美好曙光。不过,翻检现实条件,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是具备可行性的。

  1)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首先需要获得政府的指导、支持甚至直接组织、实施。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不仅是农村的事情,也是政府的事情。而在我国,政府具有最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统筹规划能力等。所以,离开政府的领导、统筹等,我国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终难全面实现。而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集中使用投入到农村地区的各类养老资源,是重视民生和扩大内需的体现,也有利于克服目前撒胡椒面似的均分资源之低效弊端。因此,这就需要由高层级的政府部门做出一个关于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的框架性规划,配套制定若干规章制度,对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机构的性质或社会法律地位等进行界定,并在财政预算、税收优惠上等方面进行支持。只有宏观的规划框架清晰无误,才能够走好发展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这条探索之路。

  2)可通过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农村集中合作型养老提供基础设施保障。由于人口的城市化,现在不少农村都存在空心村的现象。一些农民的宅基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有闲置不用的。而伴随农村适龄入学人群的逐渐减少,加之有足够经济承担能力家庭的孩子到城市就读者的增多,少部分农村学校在前几年的合并、集中过程中也有废置的,成了农村中的沉淀资源。倘若能把这些空间资源和可资利用的其他硬件设施整理出来,通过空间置换,予以集中合并使用,再加上其他方面的投入,把它们改造成适宜农村老人的养老单元,吸纳一定半径范围之内的当地老人入住,无疑有利于这些固有资源的继续使用,有助于在较少改动农村社区环境的条件下发展农村老人所需的养老业,实现农村老人的就地化养老。而这个安排,同时也可与小城镇建设或村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养老向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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