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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生: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土地权益问题探讨


  总之,如果规定可以保留土地物权,那么在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各类农民工家庭中,有意愿选择进城落户的比例会提 高,将有利于实现到2020年解决约1亿人落户城镇的目标。如果规定交回土地物权,尽管对少数尚未分门立户的90后农民工无影响,但已有土地物权的大多数 农民工将不在城镇落户,不利于实现推进农民工家庭城镇落户的目标。

  五、对农业现代化和村建设的影响

  (一)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条件。法律规定承包地不得撂荒,因此,无论规定是否可以保留土地物 权,基本上都不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是农民工的数量,务工者多、务农者少,则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人 均经营土地面积会增加,更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务工者少、务农者多,则不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定交回或者保留土地物权,所影响的主要是承包经营土 地物权的结构,即留在农村的农民增加的经营土地是属于本家庭承包,还是属于经营权流转;是按户平均增加经营土地,还是集中增加到少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对迁村并点、宅基地复垦的影响

  迁村并点、土地复垦是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上文已经分析,只要明确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家庭在原户籍地实 施迁村并点、土地复垦时,应当与当地农民履行同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那么无论是否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都不直接影响迁村并点、土地复垦的合理实施。 不过,如果规定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家庭与留乡农民家庭相比,其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可度较低(后者能通过农村社区建设提高居住和生 活水平,而已居住在城镇的前者对此需求度较小),而且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家庭和其继承人可能随着离乡时间的延长而逐渐淡化对故乡的感情,因此,已在城镇 落户的农民工家庭和其继承人拒绝执行迁村并点、土地复垦措施的可能性会增大,从而对迁村并点、土地复垦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不是完全的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这些 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其中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农民工全家在城镇落户后,无论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是应当交回还是可以保留,所影响的只是用益物权的拥有,而不会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不会直接影响土地所有制。不过,除了从法律性质角度研究外,还有必要从 实际落实的角度研究土地物权处理方式对土地所有制的间接影响。

  如果规定交回土地物权,在期待的目标状况下,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家庭基本上都选择落户城镇,并交回 土地物权,由留在农村的农民家庭平均享有。结果是,不仅对土地的所有制未造成影响,而且土地物权的拥有人具有农业户口、属于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在农 村常住,这类似农民工群体出现之前农村的状况。

  但是,如上文所分析,这种期待的目标状况可能难以出现。可能性最大的实际状况是,大多数农民工将选择继续在城 镇常住但不落户,也就无须交回土地物权,而且还能分享小部分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家庭交回的土地物权。结果是,尽管对土地所有制未造成影响,但是未来土地物权 的约一半拥有人特征为:具有农业户口、属于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名义上是农民),主要在城镇常住甚至出生在城镇(实际上是新市民),这类似目前农民工双向 流动就业阶段农村的状况。而真正常住在农村的农民则只占拥有土地物权者的一半左右(上文已述,目前在城镇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为2.34亿人,未来还有约 3.4亿人转移,城镇化高峰时期农村常住人口约4.5亿人)。

  如果规定保留土地物权,土地物权将长久属于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家庭及其继承人。在这种情形下,未来土地物权的超过一半拥有人特征为:具有城镇户口、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名义上是市民),在城镇常住甚至出生在城镇(实际上也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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