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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生: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土地权益问题探讨




  (三)原市民群体的反应问题

  上文已经分析,如果规定保留土地物权,可能会有部分原市民认为自己未享有平等权利。这可能引起他们的不满。不 过,考虑到:(1)这种不满属于对间接利益分配的不满。(2)考虑到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比超过3:16,城镇居民平均财富也远高于农民工家庭平均财富;新中 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村劳动力转移、征地、金融存贷款等制度安排,让农民向城镇输出了人力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等大量生 产要素和巨额财富,为城镇和国家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赋予农民工家庭一种特别权利,总体上是公平的,而且短期内改变不了原市民平均收入和财富高于进 城落户农民工家庭平均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结果。由此判断,只要宣传工作到位,部分原市民因不满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性较低。

  (四)留在农村农民的反应问题

  上文已经分析,如果规定保留土地物权,会影响留在农村农民的实际利益。这可能引起部分人的不满。这种不满属于 对直接利益分配的不满,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不过,可以同时规定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保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流转;保留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 自愿有偿退出,且在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决定迁村并点时,应当履行相同义务、享有相同权利。这样,虽然全家进城落户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归 属于留乡农民,但是留乡农民可以分享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其收入和生活水平能够由此而得到改善,其不满的强度将会降低,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将会减弱。

  四、对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影响

  推进农民工全家在城镇落户,不仅需要进一步放宽在城镇落户的条件、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而且需要农民工家庭有在城镇落户的意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均以家庭户为单位。凡是已经分门立户的农民工,基本都 拥有了土地物权,这类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大部分。据调查,影响农民工进城落户意愿的多因素中,最主要因素是土地物权的处理方式问题。如果规定保留土地物 权,将会增强已经拥有了土地物权的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的意愿;如果规定交回土地物权,则大多数这类农民工家庭将会放弃在城镇落户。另外,进城落户农民工家 庭交回的土地物权,依法应当归属于该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包括进城常住但未落户的农民工及其家庭。即同样是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家庭,如果在城镇落户了 将失去土地物权,如果未在城镇落户则不仅不会失去土地物权,而且还将新增土地物权。这将进一步削弱农民工家庭在城镇落户的意愿。实践中,本世纪初以来,一 些地方已经放开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条件,但申请落户的农民工家庭数量很少,主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家庭不愿意土地物权被收回。

  在农民工群体中,部分人尚处于单身或者虽已结婚但尚未与父母分门立户(主要是90后人员,目前在全部农民工中 占少数),目前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是以父母的家庭为单位享有土地物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中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 稳定并长久不变”,即农民家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此,即使规定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应当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影响这些90后农民工进城 落户后其父母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90后农民工如果不在城镇落户,未来也不能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宅基地使用权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 来当这些90后农民工结婚并与父母分门立户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其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过,在绝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组织 已经基本上没有空闲宅基地,年轻家庭盖新房,或者集约使用父母的宅基地,或者符合条件的经批准使用自家的耕地。申请新宅基地的名义权利基本上难以真正带来 新宅基地实际权益,其性质类似于耕地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此,即使规定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应当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对这些90后农民工本人和 父母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产生影响,相应地也不会影响这些年轻农民工本人和自己建立的小家庭进城落户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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