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就业务工

沈水生: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土地权益问题探讨


  总之,无论规定保留还是交回土地物权,都难以改变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即:农村土地物权的近半拥有者实际上是城镇常住人口。这一群体长久享有农村土地物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处分这些土地。

  七、对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华文明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间断的文化传承,这既表现在传承几千年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表现在中 国人强烈的“根”的意识。乡村由于其物与人的稳定性,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乡村的建筑、道路、树木、农田,以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人情 等,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而祖居村落的存在,对于离开乡村的流动人口及其后代来说,是精神上的“根”。千百年来,中国乡村的知识分子、商人或其他群 体,无论外出从政、经商还是无奈谋生,哪怕远渡重洋,往往都会或希望落叶归“根”。离乡外出的群体对于乡村风貌也会形成深远影响,历史上乡村很多美丽建 筑、公共设施是由离乡外出的群体修建的。故乡与游子相互影响,故乡吸引游子,游子从故乡汲取精神营养,并且反哺故乡。在历史的轮回中,文化代代传承。

  从农民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工家庭将来即使进城落户了,与农村仍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他们的童年记忆还留在 那个地方,那里有他们祖先的墓葬,有亲属、朋友、老师、同学。从心理上,他们希望至少终己一生能够继续保持与故乡的联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传承中国传统文 化,应当留住进城落户农民工家庭乃至其后代在农村的“根”,即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无宅基地使用权意味着无农村住房、无自在方便的落脚之地。如果规定 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则不利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综上所述,无论规定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是可以保留还是应当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既有利也有 弊。相比较而言,“要求交回土地物权”的弊端更大,而且结果可能是既不能实现交回土地物权的目标,还阻碍实现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目标。鉴于此,建议选择 “允许保留土地物权”方案,同时采取措施尽量消除或减弱其弊端。

  (一)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但不得违法改变该土地用途,并应当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确保该土地不得撂荒;该土地撂荒超过一定期限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组织依法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违法改变该土地用途;在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决定迁村并点、土地复垦时,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组织其他成员履行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权利。

  (三)鼓励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原农民工家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出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近 期,受让方必须是该土地、宅基地所归属的农村集体组织或其成员;未来可以考虑包括其他农民和城镇户籍居民,但一年内居住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应享有农村集 体组织成员的村民自治权利。受让方占有的宅基地、承包经营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避免出现“大地主”。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购买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财政支持。

  (四)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尚未独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年轻农民工进城落户后,未来结婚并分门立户时,不得再向原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五)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保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一样依法继承。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耕地 群体 处理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