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农民工群体之所以选择聚居,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农民工初进城市,乡土社会关系的断裂导致其社会关系出现结构性紧张与失衡,角色的合法性与身份的存在感受到质疑。而来自城市社会的排斥导致他们大规模地退出城市公共领域而选择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地等场所聚居。其次,农民工在城市性的继续社会化未完成之前,城乡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其对城市生活和文化的不适应,因此倾向于在某个地区聚居,并按照农村生活环境重建乡土小社会。这样作为某种退而求其次的替代性选择,不仅可以为农民工个体在必要时提供某种非组织化的保障,而且在乡土社会关系断裂导致结构性紧张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暂时替代性的社会关系支持。同时,乡土小社会的建立也起到某种防御性的机能,小范围内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使农民工在面对市民社会的排斥和质疑中得以自处。
虽然群体聚居对农民工来说不无益处,但相关研究表明,这些农民工聚居区往往卫生条件较差,管理涣散,社区安全系数较低,发生打架、抢劫、盗窃等越轨、犯罪事件的频率较高,从而给外界以脏、乱、差的印象。在农民工聚居区与市民社区本就存在空间隔离的情况下,社区差异造成的隐形边界同时也会产生比实际的物理分割更强的隔离效应,在农民工与市民的心理层面设下深深的交往障碍,主要表现为市民不愿进入这些拥挤、混乱的农民工聚居区。因此,针对农民工聚居的社区有必要进行社区增能。
具体来说,对农民工聚居区增能的对象有两个: 首先是社区空间本身; 其次是社区空间内的农民工。
对社区空间本身增能的目的在于改善农民工聚居区的住房条件、环境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等。改善农民工聚居区住房条件是社区空间增能的内容之一,但应该注意的是住房条件的改善并不是简单地拆除重建。以城中村改造为例,一些学者认为城中村是城市的毒瘤,有损城市肌理和外在形象,应该拆除。但对农民工来说,从房源供给和租房成本来看,城中村是目前农民工在城市最理想的居住场所。一旦拆除,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急剧恶化。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方面,应该保留城中村的地域条件,在此基础上从住房结构和空间布局来进行改造。在原有一些合院式布局的基础上向空中发展,以单元结构来最大化合理利用空间,从而节省更多的空间进行社区环境改善和美化。城中村作为进城农民工最主要的聚居社区之一,应该与城市其他类型社区具有同等存在、发展和博弈的权利。事实上城中村对城市而言也并非全是有损形象的坏处。城中村的房屋出租不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廉价的出租房,也能为村集体GDP 创收和城市税收带来可观的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农民工保障房建设计划,即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农民工及其单位共同集资等方式规划建设农民工保障房社区。这类保障房社区无论从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社区治安管理等都可能做到较为规范化、合理化。
至于农民工聚居的“单体同质型”社区,尤其是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等类型社区,由于治安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完善,加之人口组成部分多元化,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社区卫生、治安环境相对较差,对这种状况的改善和空间增能可以通过将社区服务和管理纳入城市市政环卫体系来解决,资金可以从房屋租金中来出,也可以通过农民工缴纳服务管理费用来筹集。
如果说对社区空间的增能还只是外在地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那么,对空间内的主体——农民工进行增能则是从内在来提升其城市适应性。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社会关系的融合状况之所以不乐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自身资本的缺乏导致其在与市民的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说处于不平等地位。增能的直接目的在于提升农民工自身的资本状况,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等。通过改善其资本状况,提高其与城市居民交往的“筹码”,充实其角色和身份的合法性与内涵,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适应性。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也可以引入政府、单位、公益性组织和农民工自组织等多方面社会支持力量重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支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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