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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


  为此,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地使用权以物权性质,可以收获多方面的改革红利。首先,有利于使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或流转所得的资本进城,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其次,有利于推动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一种福利,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就是说,农民工的市民权利不能以土地权利换取。从法律上保障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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