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会法》对入会资格尚存在立法空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可见,《工会法》对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规定的准入门槛是很低的。一是与境内特定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农民工对这两个条件完全符合。但实际上,由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且流动性大,农民工数量多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没有设立工会。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个体经济组织农民工的入会资格。《工会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大致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然而,雇工8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不列为私营企业,这样就剥夺了个体经济组织中广大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加强农民工政治参与组织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党组织在农民工政治参与中的政治领导作用
1.健全组织体系,促进农民工党建工作网络化。一是实行三级联动管理。按照“联络协调、服务保障”的职能要求,在街道社区设立农民工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在乡镇建立服务站,在村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管理的工作格局。二是设立流动党支部管理。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抓紧流动党员档案库的建立,加强与驻地党组织的联系,积极争取务工单位的支持。目前,可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支部。三是建联络站管理。对目前有流动党员但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地方,依托区驻该地办事机构,设立联络站,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教育和管理工作。
2.活动载体创新,促进农民工党建活动可持续化。一是开展“双结双培双促”活动。即党员与务工能人结对,把务工能人培养成党员;务工能人与农民工结对,把农民工培养成务工能人;促进输出地、输入地经济繁荣,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二是实施“引凤回巢”工程。对农民工实行“鼓励回乡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引导回村任职,充实农村基层组织力量;致富不忘家乡,结对帮扶”等措施。农民工党员活动的关键是可持续化,只有创新活动载体,充分适应农民工的发展需求,农民工党员活动才能持久开展。
(二)强化人大在农民工政治参与中的保障和监督功能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农民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给予人们或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
当前,农民工尽管已经作为一个阶层以农民工的身份参与了国家政治,但是,农民工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混合式选举,而不是由农民工自己选举,因此,代表群体和选举群体的分离,弱化了农民工代表的农民工属性。为此,要完善农民工人大代表选举的机制,强化农民工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强化农民工代表的责任意识。同时,当前农民工人大代表与农民工的总体人数不相称,必须增加农民工代表的数量和比例。
2.合理分配政治资源,健全农民工竞选人大代表的公平机制。农民工必须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这是人大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政治权益的前提。完善和创民工参选人大代表的机制,是强化人大在农民工政治参与中的保障和监督功能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地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对先进典型的评选、宣传,外地人与本地人要同等对待。对侵犯劳动者政治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决不能以牺牲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权益和人格尊严来维护企业所谓的“利益”。要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区域设立人大的咨询机构,提高农民工对人大的信任度,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农民工的维权作用。
3、加快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立法,将农民工的政治诉求纳入到制度化轨道。人大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是立法保护,加大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立法保护是人大保障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的主要措施。农民工在促进各就业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侵害农民工政治权益的问题却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就是当前保护农民工政治权益的有关法律及其地方性法规尚不健全,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障还停留在口头上。人大加快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立法,将农民工的政治诉求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农民工政治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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