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明显缺位。农民工是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政治参与权经常受到各种侵害,特别需要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代表农民工利益和意愿的重要组织。但是,当前人大对公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行使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法律依据严重不足,对于农民工的参政比例、政治权益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有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难以担当监督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行使的重任。因此,在农民工政治维权缺少社会支持网络的情况下,如果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侵害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违法者打击不能彻底,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益的维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人民政协在引领农民工参政议政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农民工对人民政协功能的认识不充分。当前,农民工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对人民政协的组织依托认识不够。这些年来,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提案越来越多,才使农民工对其逐渐有点感知,但绝大部分农民工对人民政协组织是非常陌生的。在调查中,当问到假如某项法律损害了您的利益,您是否向政协反映促使其得以修改时,只有27.3%的人回答“是”,其他的对人民政协组织的作用发挥则感到茫然。人民政协本身的功能定位和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农民工对其组织职能还不很了解。
2.农民工参与人民政协组织的难度较大。人民政协目前的推选体制比较特殊,并且国家对人民政协组织的功能定位中,长期以来没有农民和产业工人政治协商的概念。因此,人民政协的组织基本是一个精英化的组织,把想加入人民政协的普通农民工拒绝在门外,影响了农民工对人民政协的认识程度和人民政协与农民工之间的亲密关系,造成人民政协与农民工之间的距离和隔膜。农民工被拒在政协的门外,这是一种政治体制问题,对于承担参政议政职能的人民政协,不应把1.3亿农民工遗忘在政治边缘,应该给农民工留有席位,以保证参政议政的公平性和平民性。
3.人民政协引导农民工加入政协组织的力度不够。在现阶段精英化的人民政协委员当选体制下,农民工要想加入政协组织还存在很大的难度,普通农民工对政协组织的向往尚是一个很难实现的梦想。因为要想加入政协组织,必须符合政协组织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民工自身很难达到。再加上,目前政协组织对于农民工加入政协委员的问题考虑得还很少,重点还只是有关农民工经济权益的提案。
(四)当前能够代言农民工利益的社团组织的缺失及成因
1.旧的传统观念束缚。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更重视血缘关系、熟人关系,因此关系网编织的密密麻麻,找朋友、托关系是人们所熟悉的。农民工在农村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依靠家族或宗族制度为基础的利益救济机制来解决,无须通过结社来完成。当他们进入城市后,原来的各种伦理关系已不复存在,脱离了旧的关系网的农民工成为独立的社会单元,其权益无法再依靠家族或宗族得到保障,而只能依靠新的社会组织。可以说这时在理论上,农民工已经完全具备了组织社团的社会基础。但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实际上农民工遇到侵权事件时,不是通过组织自己的社团,通过集团力量给予用人单位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四处托关系、找熟人,试图通过个人力量实现权益救济,但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度障碍。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团被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体制,这意味着社会团体在成立之前就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让其组织的社团被某个主管单位所接纳是不现实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同时对社团团体法人设立了较高的最低会员数的要求,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也不低。这些规定对农民工组织社团造成了很大障碍。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工是低收入群体,且分散性和流动性很大,不可能筹集到数额很大的资金,因此在社团成立之初不可能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在这种状况下,很难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也就不可能成立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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