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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主体 明确保障措施 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新发展


农机化管理司:每一个不同时期和阶段,农业农村发展对农机社会化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农业部也根据当前发展状况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趋势进行适当的引导。回顾历史,农业部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进行了三次具体的政策引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推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业机械,使得农民逐步成为投资和经营农业机械的主体,奠定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基础。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机社会化服务,1995年在四川省德阳市、2006年在山东省烟台市分别召开了两次会议进行专题部署。1995年的会议提出了农机服务市场化的思路,此后农机跨区作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兴起;2006年的会议提出了培植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思路,此后农机合作社开始蓬勃发展。

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何使其更加科学地发展,为农业生产更好地服务,成了当前重要话题。《意见》的出台是对过去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政策引导的承上启下,着重解决农机社会化服务“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的问题,即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如何科学发展。

 

中国农机化导报:《意见》主要亮点有哪些?

农机化管理司:《意见》明确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保障措施,共有四大亮点:

——首次明确农机社会化服务涵义。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供应、中介、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总称。农机社会化服务与农机化公共服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分别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经营性、公益性的农机化服务,共同构成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机社会化服务具有“有偿服务”的特征,农机化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服务”的属性。两个体系兼容并蓄,形成合力。

——首次明确发展目标。《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全国农机化经营总收入均比2010年翻一番。发展目标中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自身建设提出了发展方向和要求,二是对通过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工作任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主要任务,一是培育新型农机化服务主体,二是构建农机化服务体系,三是完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四是培养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人才。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解决“该如何干”的问题,有效指导主体进行实际的服务和自身发展。

——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发展合力、做好示范引导、改善市场环境,这四项保障措施相互联系,形成体系,致力于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解决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环境、实现良性发展。

 

中国农机化导报:怎样理解《意见》中明确鼓励农机合作社成为“双主体”?

农机化管理司:《意见》明确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机服务主体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

从农机合作社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呈现出三种发展模式和阶段。第一是以机具为合作载体的农机合作社,处在这一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多为松散型组织,经常表现为农忙季节联合作业,农闲季节各自为政;第二是以资金为合作纽带的农机合作社,这样的农机合作社以几个主要出资股东为主,决定发展规划,参与分红,其余以技术、机具等入股的社员以按劳分配为主;第三是以土地入股为合作基础的农机合作社,合作社从原有的单纯提供农机服务转型至农机服务、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以构成打造全产业链服务体系。这些新型农机合作社改变了以往松散型的经营模式,使入社的农民共同享受政策和市场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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