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小岗村——永安洪田村新貌 王继平 摄
林改后林农造林育林积极性空前高涨
林木林权拍卖会 黄海 摄
2004年起,福建在永安、邵武等地先期开展林权配套改革试点,2006年全面推进
目前,福建省森林覆盖率62.96%,居全国第一
福建林业产业总值超过1000亿元,居全国前列
短短五年时间,林改给林区社会和村建设都带来了深刻变化
福建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一大潜力、一大支撑。
但在林改之前,福建林业系统普遍存在造林难、护林难、防火难、农民增收难和干群关系处理难等问题,特别是集体林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问题一直困扰着福建林业的发展。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2002年在武平县试点,2003年在全省推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5年多来,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中央和国家的充分肯定和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
发端于福建的林权改革,不是简单的分山到户、分林到户,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承包经营,而是一次系统、全面落实林业产权的改革,是一次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的具体实践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3年全面启动,至2005年底就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主体改革任务。这次改革不是简单的分山到户、分林到户,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承包经营,而是一次系统、全面落实林业产权的改革,是一次比较彻底的改革,是一次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的具体实践。
这次林改与以往历次改革不同,此次改革的核心是产权,重在“四权”(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同落实。
一是通过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或以人口、农户为单位均分、均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二是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
三是通过简化林政管理手续,放宽商品林采伐限制,实行木竹自主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
四是通过降低木竹税费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调整,还利于民,确保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此次改革直接触及森林、林木产权及其衍生权利,它赋予农民林木所有权,林木林地的经营自主权,甚至部分的林地处置权(流转权),也就是在承包期内给了农民一个完整的用益物权,并发给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给农民一份有法律保障的资产,让农民既可以通过经营给他们带来收益,又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解决了生产发展的资金问题。
改革坚持六条基本的原则和做法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所以比较平稳、比较健康,主要是坚持了以下六条基本的原则和做法: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主要是遵循两大法:一个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要通过改革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实现“耕者有其山”。这是改革的灵魂。另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确保改革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是改革的保障。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福建林业经过了多次改革,山林状况十分复杂,如果采取“推倒重来”的方式,势必会引发乱砍滥伐和农村的不稳定。所以在改革中,福建省始终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权属已经明确,并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均予以维护,不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对自留山、“谁造谁有”等政策依法落实、完善;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不推倒重来;对合同有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也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加以完善规范,不“翻烧饼”,防止新的反复和乱砍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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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9/2008-03-17/94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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