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尽快建立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要依法进行管理,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创造公平公正执法体系,要横向到周边省县,纵向到县乡村,建立执法网络,避免执法中出现盲区、死角,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破坏粮食流通秩序,影响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省、市、县举报和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坚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止粮食收购者不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和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要建立绿色粮食监测体系,组织质量监测人员深人田间地头,不定期地检测原粮质量和原粮卫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农民,同时告之农民怎样避免农药残留物对粮食的危害,保障粮食安全。
6.加强粮食产后管理,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在我国粮食生产受资源约束日益明显,粮食供求紧张平衡已呈常态的情况下,粮食企业要帮助农民加强粮食的产后管理,组织指导“农户科学储粮”。通过指导农户建设规范化小粮仓,指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毒保粮药剂,推广代农储粮、代农加工、代农验质等措施,指导农产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开发“无形”粮田,既提高了粮食有效供给,又保证了粮食安全;既改善了农村面貌,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又为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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