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期农药专利的利用,在利用这些品种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归纳起来大体有五个方面。
一是确定农药产品的法律状态,注意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当某一生物农药品种没有申请中国专利,其确认和利用就比较简单。但只要该品种在国外申请专利,该专利没有中国同族,或者该品种国外最早申请的专利公开之前又没有到中国申请专利,就能够确定该品种没有中国专利,可以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该品种产品出口到有专利保护国家属于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查到无同族的中国专利时,还要根据时间判断。一般来说,国外专利自其本国专利申请30个月后、指定了中国的世界专利自其申请世界专利48个月后如果其专利族中没有中国专利号,则可以在中国境内无偿使用。
二是在开发国外专利过期农药方面还需要注意其精心设计的全面的专利保护。这一类的专利除了对原药的专利保护之外,还有相关中间体的专利、新用途专利、农药新剂性的专利等,这些后续专利也成为从属专利。在这类农药专利权期满之后仍需要谨慎,在开发过程中避开其在方法、中间体、制剂和用途等各方面的专利,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侵权风险。
三是注意补充保护证书即SPCs的保护。据了解,为了保护过专利期的技术产品,一些农药公司作为保护措施,经欧盟批准,自1997年起采用了补充保护证书,对1985年1月1日后获得SPC授权的保护期有效延长5年。如噻虫胺原为2009年11月期满,因获得 SPCs,保护期延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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