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解读《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本办法还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此外,本办法还加强了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为切实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避免对国内的养殖业生产、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办法还规定了禁止进口的几种情况。一是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二是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三是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四是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五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六是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禁止进口;七是《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兽药禁止进口;八是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九是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疫病 对照 总体 传播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