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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失土农民”生活 解决土地征用问题



 
  (三)压低补偿标准。在征地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政府为加快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片面强调“投资环境”,不惜采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降低本来就已经偏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基数和倍数上做文章,就低不就高,甚至在算产值时人为调节粮经比例压低补偿标准,不按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计算产值。有些单位以土地是国家所有为借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不作补偿,或多报少补等手段截留补偿安置费。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相差悬殊。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各地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同而相差悬殊。如永嘉县瓯北镇浦西村的工业园区土地补偿标准高达80000元/亩,而金东区孝顺镇胡塘村的工业园区土地补偿标准仅有7500元/亩。
 
  四、征地的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征地的安置补助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留村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按人头发放,有的一半按人口一半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要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无田也无户口、有自留地的迁出人口、农嫁女等等问题。
 
  同时,村级集体留用的土地补偿款在具体的使用上还欠规范。有些村还没有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具体使用时更欠透明,有些村干部用征地补偿费支付村里的日常行政开支,甚至用来发放村干部的工资,个别村委会甚至拿征地补偿金找借口到北京等外地去旅游。
 
  五、征地前后工作缺乏透明度,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
 
  调查中许多农户反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征用土地工作透明度不够,没有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某些乡镇、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前宣传力度不够,很少有征地公告,基本没有真正向农民征求意见,造成一般农户对征地工作不清楚,包括目标规划、工作程序、征地用途等等;在征地进程中,极少有向有关村民发放《土地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农民对现行的征地政策不明确,特别是在补偿标准的确定时,不公开测算耕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在没有村民代表参加下决定补偿安置费的倍数,事后也没有同村民讨论协商;在征地工作完成后,一些村分户补偿安置费没有上墙公示,有关部门没有公开不同村的征地补偿情况,有些建设用地私下转让。
 
  六、解决土地征用问题至关重要
 
  (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对待征地问题,为“失土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目前的土地征用并非市场行为,农民的失土多属被动失土,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由于土地是当前我国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被征用到一定程度的“失土农民”,应从失土之日起立即将其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拿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原则解决。
 
  当前,农民不能享受土地征用和使用的巨大价差是极不公平的。建议从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凡一次性为“失土农民”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集体先拿出土地补偿费的50%,个人按应缴总额的10%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但不能超过劳动力安置费,其余部分由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开支,再不足部分由财政托底。鉴于各级政府目前的财力,一揽子解决所有“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比较困难,可首先按“人地对应”的原则主要解决18周岁以上“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或在校学生,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

  (二)广开就业渠道,加大对“失土农民”的扶持安置力度,为“失土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失土农民”的就业培训,为“失土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劳动年龄内“失土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土农民”应享受与城市下岗工人同等的政策倾斜,在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时,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该简化手续,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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