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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失土农民”生活 解决土地征用问题



 
  (三)与时俱进,进一步细化修改征用土地相关办法
 
  1、完善可操作性土地征用程序。区分公共公益性和经营性农地转用,严格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对经营性农地转用,建立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保障农民集体性参与分享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殖收益。尤其要进一步严格审批征用地手续,坚决杜绝征而不用、少征多用、征而滥用、未征先用、不征也用等现象的发生。
 
  2、适度提高和规范征地补偿标准。根据455户“失土农民”的调查统计,征地前耕地年产出约为1359元,园地年产出约为1692元,而据浙江省农调队的测算,全省耕地近三年的年均产值在1800元/亩左右。因此,养老、医疗的县级城关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县(市)征用土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时耕地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省辖市所在地郊区征用土地不低于2500元/亩,城区征用土地不低于3000元/亩。此外,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也可与当地的人均GDP水平挂钩确定。对于条件相似的土地,应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同一区片内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
 
  3、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特别是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途径、支付时间、发放对象和方式要有一个详细的规定,便于基层操作,杜绝瓜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现象。
 
  4、加强对征用地的监督。成立由土管、监察、统计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市县的征用土地面积为工作重点,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扩大土地执法的宣传,加强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彻底查清土地征用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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