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发布
完善选任管理 提升监督质效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日前印发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新《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监督层级。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另外,新《办法》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发布公告等。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新《办法》有关问题给予解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司法民主。
原《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新《办法》仍然沿用原有规定,未做修改。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完善,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增加规定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新《办法》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拓展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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